包装设计的有关法规

2018-1-11 13:56:42

1、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;
2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厂名和厂址。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,必须有中文标志;
3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,需标明产品的规格、等级,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;
4、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表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,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保存期;
5、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;
6、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,其标志为R(Register)或“注”;
7、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,可在产品上注明;
8、生产企业应在(产品或其说明)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、编号、名称;
9、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,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证标志。
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包装上的条码。它标志着国家名称、制造商、商品品名等全部商品信息,被称为商品的“身份证”。现在,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规定,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。

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7296号